通渭法院对一伪造证据当事人拘留并罚款

定西日报 2019-04-15 08:48 大字

近日,通渭法院依法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伪造重要证据的当事人张某采取拘留并罚款的惩戒处罚措施,维护了法律权威。

2016年3月1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了寺子川乡寺子村九户十套自建房修建工程,约定工价为310元/平方米,在完工后三个月内付清。2016年下半年,卢某、曹某、唐某三人均在原告李某工地上干活,完工后未支付工钱,但原告李某分别书写了欠条。不久张某便替李某支付了工钱并收回欠条,并与原告李某对全部垫付的工钱进行了结算。2018年原告李某起诉后,张某为重复结算找卢某、曹某、唐某三人索要收条,还向法庭提供了唐某的虚假收条,其行为妨碍了诉讼。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12月6日,针对当事人伪造证据,扰乱和破坏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在对该案宣判的同时作出了对张某拘留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张某不服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近日,通渭法院对其进行拘留并强制收缴了罚款,对当事人进行惩戒的同时,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苟敏丽

新闻推荐

吴德华,又名得华,字润生,斋号崇云轩

吴德华,又名得华,字润生,斋号崇云轩,1966年生于甘肃通渭。清华大学当代艺术创作书法方向高级研修班结业。中国书法家协会...

通渭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通渭县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