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83户
定西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83户企业:
定西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83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经调查后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我局已于2018年11月2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定西日报》、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定西市安定区工商局微信公众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定西市安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工商告字[2018]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请求,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及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83户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因当事人登记的法定住所查无下落,《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现予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吊销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西市安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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