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公告
本人董淑琴与毕龙于2015年4月1日就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麻子川新农村对面整栋楼及配套设施(共三层450平方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现依据《合同法》第219条、223条、227条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第3条第7款及第6条第1项的约定,特依法通知解除租赁合同。
望你在登报之日起7日内,迁出该房屋,交付房屋使用权及全部钥匙,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同时支付拖欠的房租16250元、水费3055.5元、电费8878.12元。否则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你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财产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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