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农村“三变”改革政策问答

定西日报 2018-04-02 07:36 大字

51.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可否转让或退出?

答:可以在本集体组织内部进行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52.贫困户或村级集体所持的互助金可以入股到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分红收益吗?

答:农村“三变”改革中,贫困户或村级集体所持的互助金按照保底分红、负赢不负亏的原则可以入股参与分红。

53.各级财政资金量化为村集体或农民的股份入股到经营主体的如何退出和转让?

答:各级财政资金量化为村集体或农民的股份入股到经营主体的,原则上不能申请退出。当出现解散、破产等情形时,企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遵行国家有关规定。

54.如何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答: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55.成立集体股份合作社,一般要由哪些机构组成?

答:农村“三变”改革中,成立股份合作社,一般要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理事会是股份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监事会是股份合作社的专门监督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其成员不得与理事会成员交叉,不得是股份合作社财务人员。(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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