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关于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生态环境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定西日报 2019-08-17 07:03 大字

现将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十八批1186号(*)、1240号(*)和第二十二批1563号(*)、第二十六批1967号(*)生态环境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受理编号:1186号(*)

来电:2016年,岷县政府、岷县土地局、岷县执法局因环保问题,将岷县寺沟镇所有私营石料厂关停拆除(大概100多家、包括有手续的和没有手续的),其中兴达石料厂手续合格,岷县政府、岷县土地局拒绝恢复营业且不予续办手续。2017年7月,岷县寺沟镇新开3家国营砂厂:通治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岷县长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岷县洮水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取得采矿证,2018年岷县国土局给3家企业发放采矿证营业。

涉及县区:岷县

责任单位:岷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调查核实情况:该信访举报问题属重复信访,办理结果与第二批受理编号25号信访举报问题相同。根据2013年岷县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原县国土局在全县设立了4家石料厂,其中寺沟镇1家(岷县兴达石料厂),茶埠镇3家(岷县吉纳石料厂、岷县金路石料厂、岷县纳纳石料开发公司)。2016年6月,以上4宗建筑用石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因不符合现行规划《岷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原县国土局对采矿许可证均未予延续,故不能从事任何采矿和石料加工活动,厂区设备已拆除。2017年4月17日,岷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岷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17年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出让方案的报告》(岷国土资发〔2017〕40号),并委托甘肃省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禾驮乡佛堂沟等4宗建筑用砂岩矿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在竞得矿业权的3家企业取得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材料后,于2018年3月正式颁发《采矿许可证》。岷县兴达石料厂因不符合现行《岷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的相关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予延续,故不能从事任何采矿和石料加工活动,原岷县国土局督促其进行了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厂区设备已拆除,矿山环境已恢复,县自然资源局向兴达石料厂就采矿手续问题进行了答复。

是否属实:属实

查处整改情况:现场调查组对反映的4宗建筑用砂岩矿进行现场调查,针对3家公司采矿过程中损坏矿山环境的行为,调查组现场要求企业遵循“边开采、边治理”原则,采取平整渣土、种草等措施进行治理,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对成品料堆全部覆盖防尘网,加设除尘设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扬尘。同时,岷县自然资源局和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对石料厂下发了《督办通知》,要求9月10日前完成整改。

受理编号:1240号(*)

来电:陇西县巩昌镇红星村委会北侧2公里处东兴铝业距离居民区30米,夜间排放白色粉尘,影响村民身体健康。另车间交接班时喇叭声、排气声噪音扰民。

涉及县区:陇西县

责任单位:陇西县人民政府、市工信局

调查核实情况:该信访举报问题与2016年12月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期间交办第14批648号重复。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陇西分公司为降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当地的环境质量,加大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2017年该公司投入1552万元,对电解槽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站设备进行升级,对阳极组装区域、熔铸作业区混合炉及铝灰处理机烟气除尘系统进行改造,将3台6蒸吨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2018年4月取得了原定西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经查,信访反映夜间排放的白色粉尘为烟气净化系统排放的白色烟气,该公司电解烟气净化系统运行正常,通过调阅以往6个月在线监测数据,没有超标排污的现象。厂内氧化铝等原料转运过程中均用篷布覆盖,厂界周边未发现粉尘粉末遗撒痕迹。厂区主要噪声源有电解烟气净化及除尘系统引风机、氧化铝输送系统风机、空压站内的空压机、电解质破碎设备和夜间运输车辆等,全部选用低噪声设备。针对“车间交接班时喇叭声、排气声噪音扰民”的问题,该公司在厂界西北侧设置了高4米、长176米的声屏障,厂内规定运输车辆禁止鸣笛,减速慢行。2019年6月24日,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废气和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均达标排放。通过查阅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2018年11月26日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显示,受检的1024名东兴铝业职工未见明显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为了进一步核实举报反映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了6名家住红星村且为东兴铝业职工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显示粉尘未对6名职工身体造成影响。

是否属实:属实

查处整改情况:2019年7月31日,陇西县政府依托2019年陇西县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项目,由甘肃膜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该公司进行常规检测的基础上专门对厂界四周的无组织粉尘和噪声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排放符合《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限值,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限值标准。

受理编号:1563号(*)

来电:2002年至今,临洮县中铺镇大石头村村民张XX占用村委会北侧300米处农民耕地(1000亩左右)修建砂厂,采砂挖砂,导致扬尘污染。

涉及县区:临洮县

责任单位:临洮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调查核实情况:信访反映的砂厂为临洮县中铺镇采砂厂,于2009年9月取得建筑用砂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自2016年9月30日到期后未再办理延期手续。2016年底,临洮县执法局对张XX等人洗(筛)砂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县委对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责。2017年以来,临洮县制定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分阶段实施了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全县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中铺镇大石头村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临洮县中铺镇采砂厂2016年底至2019年4月期间,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并对矿区部分砂坑进行了回填平整,但未彻底恢复整治到位。2019年4月临洮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注销了该砂厂原来已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并下发了《关于督促临洮县中铺采砂厂实施闭坑的通知》,要求中铺采砂厂采取措施回填平整所有砂坑。2019年5月,张XX等4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借落实闭坑方案之机,在已关闭的原中铺镇采砂厂开采区用移动采砂设备擅自进行了采砂制砂。

关于占用农民耕地(1000亩左右)的问题,经现场核查,此问题实为2014年至2016年间中铺采砂厂设置在中铺沟沿岸的10处洗筛砂点,共计占地69.75亩。

关于“扬尘污染”的问题,经调查走访当地群众和查阅县自然资源局执法记录,此问题实为2016年底以前,该砂厂在采砂运砂过程中造成扬尘污染,并对矿区周围和运输道路周边影响较大。自2016年底以来,此类现象再未发生。

是否属实:属实

查处整改情况:针对张XX等人违法采砂制砂的行为,临洮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下达了《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责令拆除2019年新使用的移动采砂设备,平整恢复破坏的土地,没收违法矿产品并处罚款,恢复土地原状。目前,该处罚决定已履行到位。针对占用农民耕地的问题,临洮县已在2016年11月开展的全县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中已全面整改到位。针对信访反映的日常监管问题,在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临洮县已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2017年以来,临洮县自然资源局和中铺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认真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在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中,履职尽责,全县矿山生态环境向好发展。下一步,临洮县将继续跟进督办该信访,督促落实《关于督促临洮县中铺采砂厂实施闭坑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该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任务,杜绝违规采砂和扬尘污染现象的出现。

受理编号:1967号(*)

来信: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编号174号(临洮保洁玻璃钢有限公司在太石镇政府南侧建设玻璃钢制品厂,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擅自大量使用有毒化学原料,空气中带有很浓的异味)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市民提出以下异议:一是公示数据有瑕疵;二是对公示提出“整改、罚款”有异议,整改无法有效控制“环氧树脂溶剂”,且整改和罚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污染依旧存在。

涉及县区:临洮县

责任单位:临洮县人民政府、市工信局

调查核实情况:关于“公示数据有瑕疵”问题,经再次调查,厂房内有乳胶沥青水性防水涂料(俗称环氧树脂)6桶、深果绿胶液2桶、无色促进剂(SM-1)2桶、无色促进剂(SM-2)3桶、纤坊布30卷、特亮地板蜡4桶,空原料桶54个,另外有化粪池模具3个、手工毛刷、配料桶等工具;厂房外有电动葫芦吊机1台和成品小型玻璃钢水桶60个、成品10立方米玻璃钢化粪池4个、成品7立方米玻璃钢化粪池1个、成品5立方米玻璃钢化粪池7个、成品3立方米玻璃钢化粪池1个,与174号信访投诉案件办理结果公示数据一致。

关于“对公示提出“整改、罚款”有异议,整改无法有效控制“环氧树脂溶剂”,且整改和罚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污染依旧存在”问题,现场调查时,该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行政处罚决定书》(定环临罚〔2019〕14号)责令改正事项因当事人计划搬迁暂未补办环评手续,罚款已缴纳到位。生产原料乳胶沥青水性防水涂料(俗称环氧树脂)、深果绿胶液、无色促进剂(SM-1)、无色促进剂(SM-2)、特亮地板蜡等全部堆放于厂房角落并用塑料覆盖(厂房内地面为混凝土地面),厂房内无异味。入户走访调查该企业周边群众9户,有7户群众表示没有污染,1户群众对是否有污染不清楚,1户群众说有粉尘污染。临洮县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甘肃晟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周边的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企业周边环境空气中颗粒物、苯、甲苯和二甲苯等在Ⅱ类区二级标准限值之内。

是否属实: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目前企业负责人正在考虑公司搬迁事宜,企业现存环境影响问题及隐患可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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