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4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布全省法院2018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2018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8年,全省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优质司法服务,努力构建统一透明、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营商环境。全年全省法院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量增幅明显,特别是涉知名品牌商标权、涉音像制品著作权等批量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案件难度持续增大,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不断拓展法律边界,提出很多新问题、新挑战,案件审理难度大。设立的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实现了对省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62件,同比上升168.31%,其中,一审案件审结709件,同比上升202.99%。
经过三级法院各自申报和省法院审查筛选后,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林洪等3人侵害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利马格兰欧洲与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甘肃恒基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等案件入选2018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充分体现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提升审判理念,着力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的“举证难”、“赔偿低”、“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的成果。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侵害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016年,兰州市公安人员查处了李林洪、李新厚、朱启强制造、销售假冒白酒的窝点,现场查扣大量假冒成品金徽白酒及包装材料,合计价值155400元。之后,李林洪3人分别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刑。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出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50万元的经济损失的诉求。
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326728元。李林洪以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一、二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这种制造、销售假酒规模大,侵权人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且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侵权行为,坚决实施惩罚性赔偿,大幅度地提高了甘肃省类似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有效地遏制和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通过该案例,彰显了甘肃省法院敢于司法“亮剑”,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甘肃经济创新发展的态度与决心。
【案例二】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
利马格兰欧洲于2018年1月取得我国农业部授予的“利合228”玉米新品种权。阳光种业公司、黑龙江农科院玉米研究所申报的“哈育189”品种于2015年通过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阳光种业公司在2015、2016年度委托生产、销售了“哈育189”种子,故利马格兰欧洲诉请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补偿其500万元,并要求阳光种业公司、黑龙江农科院玉米研究所向原审定机构申请更正“哈育189”名称为“利合228”,育种人由阳光种业公司、黑龙江农科院玉米研究所更正为利马格兰欧洲。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利马格兰欧洲诉请的追偿费3637500元,驳回其他诉请。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除维持一审判决的追偿费外,还支持了利马格兰欧洲要求申请更改“哈育189”名称和育种者名称的诉请。
【典型意义】该案厘清了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与取得植物品种审定权的性质界限,对植物新品种追偿权如何行使,追偿费用如何确定进行了探索和尝试,确认了向原审定机构申请更改名称予以纠正其侵权行为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另外,该案为涉外案件,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审理,审判结果体现了依法、合理、平等保护国内外民事主体的合法知识产权,彰显了甘肃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国际化的司法审判形象。
【案例三】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2016年2月,薛某与西安广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爱公司)签订一份购物APP应用软件开发合同。2017年3月,薛某以广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开发,存在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判令广爱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开发费用、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广爱公司在接受薛飞委托并收取开发款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研发成果,且经催告后仍未完成,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双方APP开发合同,并返还开发款。宣判后,广爱公司提出上诉。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广爱公司有能力举证而未举证正式版的APP供法庭比对,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针对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启动了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邀请技术专家库IT专家对有关技术事实提出专业咨询意见,合议庭在采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作出说理明确透晰的裁判文书,完善了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同时合理运用举证规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
【案例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公司)发现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城市房地产公司)在兰州市、武威市使用“华润”作为其开发的房地产楼盘名称,且擅自在上述两地房地产开发、销售、服务项目上使用“华润”字样,认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城市房地产公司楼盘起名确有“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并妨碍了一定的市场交易秩序,故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城市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
【典型意义】通过该案,提醒市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在广告、宣传、经营活动中,对于相同或相关行业的涉及企业名称、商标、商品或服务名称以及包装装潢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标识,要合理避让使用,以免对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否则,可能会造成侵权,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五】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李成义是“宣肺止嗽合剂”的研发人。2015年12月,普安制药公司与李成义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李成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完成“宣肺止嗽合剂”生产标准的相关专业文件的技术咨询工作。2013年5月,普安制药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种中药止嗽制剂”发明专利申请。李成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成义为“一种中药止嗽制剂”发明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
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李成义的诉请。
【典型意义】该案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核,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李成义的发明专利权人地位,保护了李成义作为该专利技术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广大技术人员创新信心。同时,彰显了司法对个人、民企、国企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护权的态度和理念,切实为实现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六】著作权纠纷案
岷县双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岷县双喜公司)主要从事岷县传统酥皮点心的加工与销售,2016年3月,该公司将其“陇原双喜”名称的作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2010年8月,任某将“陇上双喜”商标和商品条码均注册至其公司名下,该公司后被甘肃陇上双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陇上双喜公司)吸收合并。因案涉两公司均主张岷县点心外包装所载文字及图案美术作品图样属其所有,陇上双喜公司遂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陇上双喜公司要求保护的案涉岷县点心外包装美术图样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不能证明系其独立创作完成并在先使用,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明确了版权机构作品登记,只是形式审查,不能当然证明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能体现出新颖的艺术构思及自己的独创性。该案的审理对于引导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正确界定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边界,依法、审慎完成举证义务具有案例示范意义。
【案例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完美公司)获国家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天水华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盛公司)注册了“珀菲科特”文字商标及商标。2017年2月,华盛公司对其生产的野生沙棘汁等产品包装瓶、包装罐及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外包装上的醒目位置印有标识,并印有广告语“一切从完美开始”。完美公司认为华盛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完美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同时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含有“完美”二字的广告语,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请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两个涉案商标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华盛公司使用的广告语,属于描述性和宣传性用语,不属于商标禁用的范围。法院驳回完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通过该案的处理,展现了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审理,引导和规范企业正确使用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的示范作用。
【案例八】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业之峰公司)拥有“业之峰”注册商标专用权,拥有“yenova”注册商标专用权。2010年,业之峰公司(甲方)与庆阳世德隆装饰有限公司(乙方)(简称世德隆公司)签订《业之峰家装加盟商特许经营合同》,甲方同意乙方加盟甲方的家装加盟公司,使用甲方统一的商标、商号及整套的企业识别系统。合同期满后,在双方未续签许可合同,甲方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世德隆公司仍将“业之峰”及“yenova”作为其企业标识,并在其店面招牌、户外广告、经营场所宣传板及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头像中突出使用。业之峰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世德隆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业之峰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例提示市场经营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要尊重知识产权,尊约践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良好知识产权市场环境。
【案例九】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耿某经营的“放哈咖啡”在兰州市以及全国来兰州旅游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很高的认知度。薛某、邵某经营的爱放哈饮品店自成立之后便将耿某取得登记的美术作品并注册的商标的图案拆分、镜像修改后使用在自己的店面装潢、饮品单及与其所经营商品饮品包装上,同时对外以“放哈”为名称进行宣传。耿某认为,爱放哈饮品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认为,爱放哈饮品店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薛某、邵某赔偿耿某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媒体连续五日公开登载致歉声明。
【典型意义】该案彰显了法院保护品牌创新,坚决制止并以提高侵权赔偿数额的方式打击“傍名牌”、“搭顺车”等侵权行为的决心,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起到了应有的司法作用。
【案例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鸟人公司)出版音乐电视作品合集《好歌天天唱》,为该合集的总经销、制作人和著作权人。鸟人公司经公证取证,证明武威市凉州区飞尚主题量贩俱乐部(简称飞尚俱乐部)侵犯了其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飞尚俱乐部立即从其播放系统中删除涉案的87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鸟人公司经济损失2万余元。
【典型意义】通过该案审理,能够提高社会公众对音乐电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引起大家对如何更好地完善音乐电视作品知识产权收费、分配、版权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体系的思考,让音乐人更加专心投入到创作中,也推动权利人从创作和传播中按照市场规律获益,从而促进我国音乐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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