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产权证书或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甘11执恢3号之二)],现公告作废。
一、岷国用(2002)字第2570号土地使用证。
二、岷房权证岷城字第H0628号房屋所有权证。
三、岷他项(2000)字00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四、岷房权证岷城字第H0599号房屋所有权证。
岷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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