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办理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定西日报 2020-04-03 07:13 大字

陇西讯近日,陇西县检察院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进行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以该罪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以12%至20%不等的年息,向陇西县某某镇附近居住的李某某、吉某某、汪某某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448.91万元,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至案发前,尚有黄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本金共计人民币555.71万元未归还。

案件移送陇西县检察院后,经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发现该案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但相关证据能够足以证实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办案人员在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摆事实、讲道理,告知其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解答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规定行为人具备何种行为就可受到刑罚处罚,打消其对法律的无知和侥幸心理,使其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办案人借助辩护律师作用,充分发挥其职业特长,通过律师的法律咨询使其理解办案人员的初衷,相信办案人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办案过程中,鉴于杨某某对其吸收的存款有退赔的想法,办案人通过做思想工作,用其所有的其他地方房产折价对受害人进行一定补偿,体现其认罪认罚的决心。最终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使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开庭审理中核实了自愿性和合法性,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经依法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建议。

自该制度实行以来,陇西县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能,极力推进认罪认罚的使用,将其作为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提高了办案效力,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修复了社会关系,降低了上诉率,努力实现了高检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全覆盖、无禁区”的要求。

左向阳张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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