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陇)应急执行催告〔2019〕4号

定西日报 2019-03-30 07:54 大字

甘肃宏益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龙):

本机关于2018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陇)安监管罚〔2018〕7号】,你收到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1.缴纳违法所得肆万伍仟元并处伍万元罚款共计玖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2.缴纳加处罚款伍万元。以上罚款缴至甘肃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账户)。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陇)应急执行催告〔2019〕第4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陇西县长安路孵化中心五楼。联系电话:0932-6623165)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有异议,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陇西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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