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死人免刑罚须给大众一个交代

济南日报 2019-01-28 11:32 大字

□张 瑜

1月25日,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该县工商局干部毛某某醉酒驾驶致人死亡,但是因为主动自首并赔偿死者家属80万元取得其谅解,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该通报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众所周知,醉驾早已“入刑”。2011年,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造成四车追尾事故,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而在陇西县人民法院的这起判决中,毛某某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后果相对来说要严重得多,最终却免予刑事处罚,让人难以理解。

判决书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内容,“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然而《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无论自首抑或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都不能跳出法定刑的范畴。此外,毛某某醉酒驾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还导致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免予刑罚,显然也难以站得住脚。

这场令人疑窦丛生的判决,背离了大众的惯常认知与判断,是对法律公正的严正拷问。由于“免罚”的是一名官员,民间更是出现了一些声音——不是法官水平不过关,而是权大于法、官官相护的潜规则在作祟。有鉴于此,在涉事法院启动内部评查后,上级部门恐怕也应当介入调查,拿出公正的手段与处置,纾解舆论的种种质疑,给大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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