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醉驾“免刑责”何以服众?
1月25日,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陇西县法院证实此事,并称“当时给(环卫工)家属赔偿”。据悉,毛志尧曾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金额为80万元。1月26日,陇西县法院发布情况说明,称已启动对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1月26日《新京报》)
这样一起干部醉驾肇事案件,之所以会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显然是因为,与“醉驾撞死环卫工”的违法犯罪事实相比,“免于刑事处罚”的追责处罚结果,让人感觉太不匹配,明显有“畸轻”的嫌疑,难以令人充分信服。
众所周知,依据《刑法》133条,如果醉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导致“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也就是说,毛志尧之所以因“醉驾撞死环卫工”,而被以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险驾驶罪追诉,事实上正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结果。这种法律背景下,对毛志尧最终的追诉结果竟是“免于刑事处罚”,不仅让人难以理解,而且在逻辑上也说不通,显得“自相矛盾”——既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怎么会出现“免于刑事处罚”这样事实上——都“免于刑事处罚”了,“处罚较重”又从何谈起、如何体现?
当然,依据我国法律,虽然构成犯罪但又“免于刑事处罚”的现象,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如据《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问题是,像“醉驾撞死环卫工”这样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双重犯罪,是否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对于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来说,难道“醉驾”不正是一种“不轻微”的严重情节?
诚然,如果“赔偿80万元”说法属实,这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做法,或许也可以算作是一个从宽处罚情节,但是这一从宽情节,是否足以宽大到“免予刑事处罚”程度,无疑仍是值得推敲的。要知道,依据相关法律,这种“赔偿被害人”从宽情节只是一种可以从宽的酌定情节,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从宽,甚至是无限从宽。如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这种背景下,如果仅仅因为“赔偿80万元”,便对“醉驾撞死环卫工”犯罪行为无限宽大,不仅“免予刑事处罚”,而且免于“双开”,显然并不真正合理合法,恐怕既不足以在法律层面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也不足以在纪律层面,充分彰显“从严执纪”“从严治党”要求,真正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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