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法院调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陇西县法院成功调解并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装备公司在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支付原告某自控公司货款90.4万元、其他经济损失15万元,合计105.4万元,并承担了诉讼费和保全费合计13460元。一件大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调解并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2012年3月,原告与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装备公司向原告自控公司采购总价为90.7万元的货物。2012年原、被告又签订两份《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被告全部货物,并按货物价款金额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随后,原告在三年里三次向被告发出应收账款对账单,被告均确认欠款数额后加盖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但并未支付欠款。后原告向陇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项90.4万元,经济损失44.3万余元,共计134.7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虽然认可实际欠原告货款90.4万元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结合案情,根据相关规定,就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法律释明,被告心悦诚服,最终通过协商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动清偿了拖欠原告的全部货款和损失。一起历时六年之久的大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圆满审理并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汪子婷张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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