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定西日报 2018-11-01 08:48 大字

□司亚龙

近年来,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大幅增长,“送达难”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平与效率的瓶颈之一。部分民事案件被告方故意规避送达、躲避送达,致使送达仍然困难重重。

一、民事案件送达存在的问题

1.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很多当事人接到法院电话后,知道案子肯定会败诉,则故意躲避,有的家中仅有老人幼儿,无法联系受送达人,或由于拆迁、搬家等原因根本找不到住址,很难区分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还是故意躲避,无法使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2.邮寄送达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大多数选择邮寄送达方式的案件存在地址不详、电话错误等情况,导致邮寄送达效率较低,另外邮递员代替不了法官的作用,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时,没有留置送达的权利,致使送达工作无法实现。

3.电子送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送达材料编辑成短信或拍摄成照片,以彩信或微信的形式发送给当事人,对方只要回复收到即视为送达,这种方式对原告具有较好的效果。但对于被告方,其电话号码一般是由原告提供,准确性和确定性难以认定;还往往会出现被告方拒接电话或不回复信息的情况,无法确认送达是否有效。

4.公告送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规避送达的当事人,虽然有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基层组织,但这些组织也不甚了解情况,难以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出具证明,使其证明效力难以确信,致使案件公告送达也很困难,另外很多当事人表示,公告送达耗时长,难以接受。

二、送达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送达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大胆创新符合规定的送达方式,对于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1.优化人员配置,成立专门的送达小组

法院可以考虑在立案庭成立送达小组,安排若干名熟悉当地情况及具备送达经验的辅助人员和书记员组成,对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分门别类、按照地域,统一送达。送达后将相关材料转交承办法官,这样可以减轻审判人员的送达压力,将更多的精力用在案件审理当中,真正做到“精审判”。

2.充分利用《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应当将《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制作完整,确认书应当包含当事人身份信息、确认的住址、电子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微信号、电子邮箱地址等。

3.积极探索电子送达方式。

建立电子推送送达平台是当务之急。对于一旦确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一律通过送达平台推送法律文书。对于签写确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被告人也使用推送平台送达。对于电话偶接偶拒、位置今东明西、推诿躲避的被告方,可以进一步与通讯运营商查证,一旦电话号码查证属于受送达人所有,即可同样使用推送平台。根据平台反馈的受送达人接受到信息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无需受送达人回复。在尚未建立推送平台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新类型送达方式,比如由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确认对方当事人身份后,短信通知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回复收到,对于不回复收到的可以随机拨通电话将送达材料内容复述一遍,制作录音光盘入卷存档,作为送达依据。

4.严格使用公告方式送达。在实践中,很难区分受送达人是躲避送达还是下落不明,所以不能仅仅凭几份证明材料就确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是要按照以上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后,才确定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除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报刊上发布以外,一定要在受送达人居住地、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地方张贴公告,这种方式对于部分故意躲避送达的当事人,可以产生很好的送达效果,因为此种送达方式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知晓的范围”。

(作者系陇西县法院民一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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