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法院审结一起饮酒驾驶致人伤亡纠纷案
陇西讯(通讯员高继杰)近日,陇西法院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因共同饮酒后未醉酒共饮者未履行相应的有效提醒注意义务及相互安全照顾义务,该案四名被告被判决按照各自过错责任向原告承担共计12%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告及各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2017年6月8日晚,被告冯某某、王某、丁某某来到被告赵某家,后高某(该案死者)也来到赵某家。各被告与高某便在赵某家一起饮酒,中途被告冯某某、王某、丁某某离去。之后被告赵某和高某去首阳镇广场吃饭。9日凌晨1时40分许,高某骑二轮电动车载赵某行驶时不慎撞在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轻型货车尾部,高某当场死亡,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陇西县交警大队认定:本起事故高某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高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14.5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饮酒醉酒后又驾驶电动车碰撞他人停放车辆致其颅脑损伤所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某应当在饮酒时及醉酒后注意自身安全,故对其死亡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但本案的四被告作为与死者一起饮酒的当事人,未履行相应的有效提醒义务和相互安全照顾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高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由被告赵某赔偿35000元(已付5000元),被告冯某某、王某、丁某某各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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