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定西日报 2018-03-21 07:14 大字

陇西讯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原告郑某诉被告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赔偿损失126362.18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了银联储蓄卡一张,户名为原告。2016年10月26日,原告储蓄卡中的两笔资金121473.7元和4888.48元共计126362.18元被他人盗刷。2016年10月27日,原告储蓄卡中的两笔资金6031元和155元共计6186元被用于信用卡还款。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损失的两笔资金认定为系被人盗刷,对2016年10月27日损失的两笔资金未作定论,原告现金被诈骗案仍处于侦查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根据原告申请向原告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作为发卡行,应当履行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为储户的信息保密等重要义务。现原告银行卡中的资金经公安机关侦查,系他人盗刷,被告未对原告的资金尽到安全义务,违法了银行法的规定,应对被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的数额,依据公安机关已经作出的定论为依据,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认定为126362.18元。对于2016年10月27日原告储蓄卡中损失的资金,原告在前笔资金受损后,被告告知原告让其办理挂失手续,但原告未引起重视,导致其卡内资金6186元受到损失,原告对此损失存在重大过失,且后笔资金是否为盗刷,公安机关尚未作出结论,故被告对该损失应不予赔偿。张永伟苗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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