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乡案县审为案件质量加“保险”

定西日报 2020-04-08 07:09 大字

临洮讯(通讯员王丽琼师学卫)“在审查环节,你乡纪委对马铃薯原原种涉案款物的处置不够到位,你们对此案要再进行调查分析,对该部分违纪资金重新确定,理清责任到底归咎哪一方......”临洮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在审理某乡镇移送的案件时,提出意见建议。

为深化运用“执纪审查以审理为中心、执法调查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全面提升乡镇纪委案件办理整体质量,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恰当运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执行到位、管理规范、安全文明”的三十六字标准对案件进行准确审理,有效提升了案件办理质量。

通读案卷甄别证据材料。认真阅读审查调查卷,在形式审核阶段严格审查乡镇纪委提交的书证及证言证词等证据材料,对履行审批手续不完备、谈话笔录制作不规范、情况说明叙述不清楚的予以纠正,避免证据形式方面存在瑕疵。恰当运用补证和退补手段,完善证据链条,对证据链不完整、孤证定案的,向乡镇纪委提出再次补证的建议,对于审核发现乡镇纪委认定某一违纪事实不准确的,及时与乡镇纪委沟通案情,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及时退回重新调查。

规范处分决定意见征求。按照中央及省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要求,明确乡镇党委在给予处分决定前,应充分征求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后,恰当给予处分。对涉及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务处分等事项的乡镇党委进行临期提醒,由其完成党员权利的回复和政务处分解除的指导把关,避免程序和权利履行不到位,损害被处分人的应有权利。

依规依纪依法定性量纪。充分发挥审理谈话作用,提升案件教育效果和办案质量。在审理谈话内容阶段告知被审查调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被审查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纪党规、党性原则等方面的激励教育,确认被审查调查人对违纪事实的认同情况及有无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请求,审查人员在审查期间是否有侵犯被审查调查人权利的情况;被审查调查人对拟给予的党纪处分的意见、想法和要求,借此提高被审查调查人对错误性质和后果的认识,促使其真心悔过,接受组织处理,避免处分决定给予后的反复申诉。

2019年以来,临洮县纪委监委审理乡镇纪委移送案件56件70人,指导完善案件资料、沟通案情20次,提出案件质量问题30多条,对定性不准、证据不足的违纪违法案件退查退补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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