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关于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三十三批生态环境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现将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三十三批生态环境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受理编号:2595号
来信: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受理编号174号、1967号信访问题(临洮保洁玻璃钢有限公司在太石镇政府南侧建设玻璃钢制品厂,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擅自大量使用有毒化学原料,空气中带有很浓的异味,给周边群众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办理结果和公示情况不满意。市民认为:
1.公示结果中“2017年至今,长达9年的时间,生产了60多个小型玻璃钢水桶和13个玻璃钢化粪池”与事实不符,生产数量明显失实。2.处罚过轻,仅处罚2.5万元,难以达到惩戒效果。3.该厂整治措施不到位,仅对“玻璃纤维粉尘”进行了整治,未将“环氧树脂溶剂”散发出的气体列入整治范畴。4.该厂还存在露天焚烧边角料、打磨粉料、生活垃圾的行为。
涉及县区:临洮县
责任单位:临洮县人民政府
调查核实情况:8月23日,临洮县再次赴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对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到位,目前该公司正在筹划迁建事宜。在前次办理公示数据中的产品数量,是临洮县在2019年7月18日组织调查取证期间,该企业院内可实际确定的产品数量,具体为60个小型玻璃钢水桶和13个玻璃钢化粪池,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该公司2018年9月起开始生产,累计生产约3个月。
是否属实:属实
查处整改情况:针对该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和“产生有机废气的玻璃钢化粪池生产行为未在密闭厂房内进行”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依法处罚款2.5万元的同时,7月19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整改。该案件立案处罚程序及处罚金额合法合规。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委托甘肃晟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月8日对该公司周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周边环境空气中颗粒物、苯、甲苯和二甲苯等均在Ⅱ类区二级标准限值之内。8月23日调查组在该公司院内未发现有地面烧黑或剩余焚烧残渣等痕迹,并已要求该公司对生活垃圾规范处置。调查组现场多次督导企业按要求整治作业车间,将生产原料乳胶沥青水性防水涂料(俗称环氧树脂)等原料全部堆放于厂房角落并用塑料覆盖(厂房内地面为混凝土地面),以免散发异味再次影响周围群众生活。8月8日信访调查组现场核查时要求该公司若在原厂址进行生产,必须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并采取污染物有效防治措施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若该公司进行迁建,要合理科学规划选址,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并采取污染物有效防治措施后方可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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