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猝死同饮者该不该担责 该有个权威说法了
近日,厦门报道了一起判决生效的饮酒意外猝死案例。2017年10月,李先生陪同公司领导段先生及三名同事到厦门商谈项目。晚间合作方请吃饭,李先生喝了酒,显出醉态,同事把他送到酒店睡觉。不久,同事发现其异常,联系其他同事并拨打120。不幸李先生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饮酒后猝死。李先生亲属起诉饭局组织者以及同行之人,要求赔偿。法院判决段先生等3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10%的赔偿责任不多,但其是否合理仍然让人疑问。毕竟,酒类作为饮品,正常情况下是无法导致一个成年人死亡的。酒后猝死同饮者被判担责,这样的案例以前也有很多起,但这次猝死者已经被同事送回了酒店,并非对其不闻不问,这样也要担责是否有些冤?
法院认为同行人员“送回酒店房间睡觉”属于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和照顾消除危险,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问题在于,他们会料到李先生会酒后猝死吗?恐怕连李先生自己也料不到吧?自己都没有料到的偶发事情,又如何能苛求别人必须料到、对喝酒者负责呢?
如果从因公出差的角度,让公司承担适当责任,还让人理解,自己喝酒却让别人承担责任,根本就违反“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责任原理。正因为违反常理,一起起喝酒致死判决赔偿的案件才引起网友质疑。
很多法院与法官也不支持这样的赔偿请求,不给共饮人设立不可琢磨、无法预料并难以胜任的劝阻或照顾义务。比如,2017年12月30日,有媒体报道,在一场酒局后,王丹(化名)不幸猝死。其亲属将一起饮酒的11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2万余元,甘肃定西临洮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他们诉讼请求。王丹家属不服上诉,被定西市中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此判决在网上得到了众多网友支持。
该案法官指出,聚会者之间仅是情谊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把情谊关系、道德关系当成了法律关系,不仅会导致法律关系的泛滥化,也必然因为谁都只能对自己负责而对别人难以负责,无法防范喝酒致害事件的发生,只会因为责任转嫁、要求赔偿而引发纷争,破坏正常的人际关系,甚至引发更严重问题。可以想象,自己想喝酒而有人劝阻不让喝时会怎么想?劝不住或者酒后非要开车、骑车怎么办?难道一喝酒就要报警?
事实上,不管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都没有“发生喝酒致害事件后同饮人应当担责”这一规定。那些判决同饮者担责的案件,是法官根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规定,认为同饮者对猝死者不予劝阻或不进行及时救治,或者像该案这样虽然护送回住处但没有尽到应有注意义务、没有尽责等过错,加给共饮人的不合理义务,实际是通过自由裁量权判决的同饮人承担责任。
自由裁量、没有统一规则与标准,就难免引起同案不同判问题。从这个角度讲,最高法院有必要通过对相关案件进行提审或者发布相关案例,尽快实现这类案件裁判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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