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死亡自担责 同饮无错不担责 “正当律师”拍案说法之二

川江都市报 2018-08-24 11:26 大字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 白联洲 王昌海

一拍案情

醉酒死亡者王丹与刘元等11人均属某水电站员工,2016年11月7日19时许,刘元等6人在宿舍喝酒,邀请王丹参与喝酒。21时许,王丹又被邀请到陈东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时许,醉酒的王丹被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时,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王丹身体出现异常,立即将王丹送往医院救治,医生检查发现王丹已死亡。经甘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丹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65.11mg/100ml,死亡原因没有鉴定。

王丹家属认为:刘元等人与王丹喝酒,致使其不幸身亡,该11人应连带赔偿王丹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的80%,即62万余元。

二拍审判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认为:王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王丹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王丹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此外,王丹死亡后,家属始终未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没有证据显示王丹的死亡与刘元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丹的家属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8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拍评议

正当律师认为:中国人热情、好客、喜饮酒,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该案中,如果单纯认定共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会导致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其判决结果必将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

温馨提示,约酒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形:1.劝酒致饮酒人伤亡的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2.劝未成年人饮酒导致严重后果的;3.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导致严重后果的;4.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的;5.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达的。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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