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2017年度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西部商报讯 记者焦太霞 4月2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和《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据介绍,2017年全省法院全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38件。其中,按审级划分,新收一审案件191件,合同类纠纷44件,权属、侵权类纠纷147件。二审案件47件,合同类纠纷13件,权属、侵权类纠纷34件;按案件类型划分,专利权纠纷38件,著作权纠纷32件,商标权纠纷103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2件,技术合同纠纷2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1件。同时,全省法院共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51件,审结53件(含旧存),涉案人数80人。其中,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罪6件,审结4件,判决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9件,审结20件(含旧存),判决35人;侵犯著作权罪审结1件,判决1人;受理非法经营罪3件,审结5件(含旧存),判决8人;受理其他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22件,审结23件(含旧存),判决31人。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二审案件3件,其中新收案件3件,结案3件,判决8人。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二 刘录怀与荣龙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三 张成俊与马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四 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五 兰州黎明铝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宏达铝塑业有限公司、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邸泽勇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崔亚军与兰州忠旗网络策划有限公司、成都易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都本强与潘勇及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案例八 陆海军与平凉市崆峒区新国会音乐火吧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九 张程与兰州大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大成聚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
案例十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凯迪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精选案例
粘贴复制他人作品 当心吃官司
案情摘要
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脉公司)是国内专业化从事记忆合金生产的高科技企业,其研发智能金属垫片,并制作智能金属垫片宣传册。在该宣传册中,对西脉智能金属垫片的简介、原理、特点、结构尺寸、使用方法、数据参数、应用、示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和介绍。2016年9月5日,国家版权局以国作登字2016-L-00275382号对西脉公司西脉智能金属垫片宣传册进行作品自愿登记,记载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年1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1月1日。2017年6月2日,西脉公司发现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泉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对其“记忆合金智能垫片”产品的介绍和宣传中,使用了西脉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西脉智能金属垫片宣传册中的图片、文字、数据及图表,认为构成对西脉公司的著作财产权的侵害,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星河泉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西脉公司的同意,复制西脉公司宣传册中的产品图片、文字说明、数据参数,该行为侵犯了西脉公司宣传册的著作权。结合星河泉公司的过错程度、经营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涉案作品的声誉及西脉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兰州中院判决:星河泉公司赔偿西脉公司经济损失并登报及在其企业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例能够警示网络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中,不经过自己创作而通过复制或简单改动别人的作品供自己宣传、经营使用,虽省事,但可能侵害别人的著作权,为此要承担法律责任。
立案受理有据 但需完成举证义务
案情摘要
“可移动太阳灶”发明专利于2006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10年4月14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都本强。2008年5月20日、2009年5月21日,青海省科技厅作为采购人分别通过招标人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对“轮式菱镁土聚光型太阳能灶”项目进行招标。临洮县阳光太阳灶厂于2008年中标,该厂业主潘勇。都本强认为其于2006年已将“可移动太阳灶”送至青海省农村牧区能源办公室投标且该办公室将其产品测绘成涉案招标图纸,因该图纸的主要技术特征已被其专利产品“可移动太阳灶”的权利要求全部覆盖,故潘勇按照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聚光型太阳灶加工规范图》生产太阳灶以及通过验收必然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请求由政府采购中心、潘勇向其支付3819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都本强作为原告,未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证据,无法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其提交的青海省农村牧区能源办公室依据“可移动太阳灶”测绘成的图纸,来源不明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该图纸记载技术与被诉太阳灶具有实质关联,亦无证据证明其专利技术早前即已公开,故其诉请由二被告承担专利临时保护期内的补偿责任因缺乏证据支持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都本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都本强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法院就都本强要求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诉讼予以立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但审理中,由于都本强无证据显示涉案专利技术在授权公告日前即已公开,也不能证明所指控的产品技术特征覆盖其专利权利要求,因此,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该案的审理对于引导专利权利人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审慎完成举证义务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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