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300余尾 法院判他们购买5万尾鱼种投放河中

德阳晚报 2020-01-08 10:32 大字

近期,中江法院在当地凯江河富丽滨江小区旁举行生态环境修复集中“增殖放流”活动。活动共投放各类鱼种5万尾,由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陈某、熊某某、陈某某三人负责购买、运输、投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恢复。

去年4月3日凌晨2时许,陈某为给孙子熬鱼汤,携带自制的电击捕鱼工具,于禁渔期、禁渔区,在中江县回龙镇新旧回龙大桥之间的凯江河电击捕捞水产品。经群众举报,陈某被民警现场挡获,现场扣押作案工具若干,查获非法捕捞的鲫鱼55尾、鲶鱼4尾、黄辣丁2尾,经称量共重4.7千克。同月25日凌晨,熊某某携带电击捕鱼工具,划船通过逆变器产生强大电压、电流方式在中江县凯江河南华镇救水村河段电击捕捞水产品,被中江县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现场挡获。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若干并查获非法捕捞的鲤鱼14尾、鲫鱼96尾、翘壳鱼(白鱼)110尾杂鱼0.16千克,经称量共重14.48千克。同年6月3日,陈某某携带锂电池、逆变器等电击捕鱼工具,于禁渔期、禁渔区内,在中江县会龙河河段电击捕捞水产品,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挡获陈某某并扣押了作案工具若干,查获了非法捕捞的鲫鱼11尾、鲤鱼4尾、杂鱼11尾,经称量共重2.94千克。

因三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地检察机关分别于去年9月3日、9月29日、11月8日,依法对三案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中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击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三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中江县相关河流渔业水生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原状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责令陈某在凯江河内投放1万尾规格2寸以上鱼种。熊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个月。责令熊某某在凯江河内投放3万尾规格2寸以上鱼种。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责令陈某某在中江县会龙河内投放1万尾规格2寸以上鱼种。同时,责令三被告人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德阳晚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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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伟部门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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