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案件 男子获刑六个月
他欲开走被查封车辆
2018年8月8日,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车牌号川F76453的大货车。2019年5月17日下午,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将该车辆扣押并停放在中江县人民法院停车场。
当天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某来到中江县人民法院欲开走川F76453货车,当李某某将该货车开至中江县人民法院大门口时,法院工作人员将张某某、李某某拦下并告知二人该车辆不是他们所有,法院依法已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被告人张某某称该车辆系其购买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在法院工作人员释法后仍拒绝离开,并躺在川F76453货车车底前轮处对抗,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从车底出来后被抓获。
一时冲动犯法自食恶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躺在车底车轮处,以自己生命健康相威胁的方式,阻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案
一般来说,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的执法主体法院系司法机关,属于国家机关,故被告人张某某采用威胁的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一些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其代表国家,为了公众利益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也纳入到了妨害公务罪的保护法益之中。一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二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三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这种情况不要求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只要有阻碍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构成妨害公务罪;四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此外,还针对特定情形也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一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二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三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四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公民和相关单位都有义务协助和配合。干扰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法院干警、阻碍正常执行工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本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因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最终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依法审判,坚定了法院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信心,维护了司法权威。
法官简介
兰胡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通讯员石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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