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不及时 镇政府被判违法
镇政府环境整治不规范被起诉
中江县永太镇卫东桥桥头及桥下河道长期堆放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对附近村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2019年3月8日,中江县检察院向中江县永太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防治工作,保证辖区内环境安全。2019年3月19日,永太镇政府回复称已于2019年3月16日采取相关措施,对卫东桥周围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了整改,并承诺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中江县检察院于2019年6月4日、8月7日、8月9日、8月13日、8月28日进行了后续调查,发现环境整治不规范、不彻底。2019年8月29日,中江县检察院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永太镇政府不完全、不充分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永太镇政府依法依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法院责令被告限期履行环保职责
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永太镇政府对辖区内卫东桥头及桥下河道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未进行规范化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限期整改、回复后,被告永太镇政府虽然进行了整治并予以回复,但经核查,永太镇政府并未整改到位,污染仍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治理负责”。本案环境污染发生在永太镇辖区,被告永太镇政府应当积极履行治理职责。被告永太镇政府对卫东桥头及桥下河道污染所采取的整治措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治理规范,没有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目的。被告永太镇政府对环境治理不完全、不充分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为避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被告永太镇政府应当继续履行治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采取合理规范措施进行处理。
裁判结果为:一、确认被告中江县永太镇政府不完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中江县永太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卫东桥头及桥下河道的污染治理采取补救措施。
法官说案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对环境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对环境的管理职责。在本案中,经人民法院通知,永太镇政府负责人到庭应诉,直面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值得肯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永太镇政府镇长当庭表示无异议,不上诉,将落实相关环境污染治理方案,接受司法机关及媒体等多方监督。
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仅能切实高效的解决中江县永太镇卫东桥附近环境污染问题,同时给负有生态环境监督、指导等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以警示,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履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简介
张战涛,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中江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审判员。通讯员易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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