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改了名 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

德阳晚报 2019-11-05 10:37 大字

近期,中江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物业公司改名,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法院最终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求。

邓某某居住在中江县南华镇某小区。2011年,邓某某与德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16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名称变更为四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今年,改名后的物业公司与邓某某所居住在中江县南华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因物业公司改名,邓某某拒缴物业服务费。据了解,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邓某某拒绝向原告四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物业费,拖欠费用共计2434元,理由是其未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的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按照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对约定的服务类型和价款均无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庭审中,虽被告不认可原告为其所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仅认可原告系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但因“德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原告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前的名称,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原告为其提供物业服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故被告抗辩原告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拒缴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四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本报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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