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报道追踪 非法持有枪支致人受伤 男子悔罪获轻判

德阳晚报 2019-11-01 09:2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伟)日前,中江法院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在兴隆镇政府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孔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7日16时许,何某某、陈某某、赖某某3名未成年人在被告人孔某某租住的位于中江县兴隆镇宏伟村一房屋中玩耍。何某某在一楼堂屋右墙角谷堆处找到一支木柄火药枪,拿出后不慎击发火药枪,造成陈某某左胸部受伤。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该涉事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和解,赔偿了受害人陈某某各种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陈某某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谅解。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其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结合被告人孔某某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再考虑到被告人孔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不予收监执行,中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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