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交通事故现场“答疑解惑”原告被告都服气了
一起交通事故,中江法院公开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表示不解。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双方到现场作判后答疑,被告一方当场心服口服,表示不上诉。
去年10月14日,邹某某驾驶一辆货车从中江县县城经中金快速通道向中江县兴隆镇方向行驶,12时10分许,货车行至南山镇严家坝村村道公路十字路口,房某某搭乘赵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与邹某某同向行驶,在左转弯时两车发生相撞。最终,房某某受伤,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通事故发生后,中江县交警大队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房某某、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搭乘人赵某某不承担责任。房某某对该责任认定不服,随后向中江法院提起诉讼。
不久前,中江法院南华法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通过开庭审理,法院在查明两车的行车轨迹后,作出了由原告房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和被告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
公开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感到不解,被告邹某某情绪激动,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双方到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判后答疑。
法官现场指出,房某某驾驶超标电动二轮车未按交通标线指示提前进行超车道,在主车道前变道左转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邹某某驾驶货车进入十字路口前未发现菱行标线和减速带而减速,在进入十字路口人行道时仍未减速,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货车与电动两轮车相撞,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邹某某听后,表示自己当时在驾车过程中未发现菱形标线和减速带而减速,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非常认真细致,自己也明白了错在何处,随即表示息诉服判。房某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对判决没有异议。
本报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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