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闯私人鱼塘触电身亡 钓鱼者承担主责
擅自进入设有围栏的私人鱼塘钓鱼至自身触电死亡,近期,中江法院做出判决,死者曹某某承担大部分责任,中江某供电公司承担一定责任,鱼塘管理人田某不担责。
去年10月9日下午1时30分许,曹某某等4人擅自闯入一处私人鱼塘钓鱼里钓鱼,此鱼塘为田某承包,同时建有围栏,围栏上悬挂着写有“私人重地,禁止穿越”的标示。2时30分许,曹某某在钓鱼过程中,鱼线搭在鱼塘侧上方的10KV的高压电上,致其死亡。随后,曹某某妻子胡某某及女儿曹某将田某及中江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同年10月25日,中江县永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2月4日,中江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事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认定供电公司作为事发地高压线路的经营管理者,承担20%的责任为宜。
法院认为,曹某某在未征得鱼塘管理人田某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建有围栏的私人鱼塘内进行垂钓,自身存在过错,且曹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辨识周围环境,远离危险区域,但其无视危险,在高压线下钓鱼,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曹某某对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错,中江法院认定曹某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
田某作为鱼塘管理人,在鱼塘周围安装了围栏,并设立了警示标志,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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