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工商质监局查处一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万余元
近日,中江县工商质监局查处一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处罚金额8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万余元。这是该局自“红盾春雷行动2018”开展以来,查处的又一起典型的诉转案案例。
“红盾春雷行动2018”伊始,中江工商质监局陆续收到群众反映中江辖区某燃气公司在为用户安装天然气时,收取了安装费的同时,还要求用户承担其他额外费用的投诉。
经调查,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在中江县指定区域内从事管道天然气经营。2017年,在某乡某村燃气安装过程中,与用户签订《天然气安装及供气合同》,约定燃气安装费的同时,该公司要求用户自行承担其他不应该承担的额外费用。该局认为,天然气供应具有天然的自然垄断属性,燃气供应涉及居民生产生活,当该公司经政府批准在中江县指定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本应包括燃气管道材料、沟渠开挖及回填、燃气管道焊接等完整工序,该公司与用户签订了《天然气安装及供气合同》,约定由其为该两村的用户进行燃气安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安装工程并保证正常通气。该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利用其独占地位在合同以外以内部规定的形式附加了消费者承担其他额外费用的不合理条件,减轻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负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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