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催收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9-06-27 01:01 大字

以下借款人(见附表)在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借款项均已逾期,但目前借款人及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因借款人及保证人无法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8]11号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现我司对以下借款人(保证人)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积欠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进行公告催收,在此公告三十日内,请借款人及保证人按合同规定到我司归还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积欠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否则,我司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清收。

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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