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树卖树引发纠纷 原来是合同约定不清

德阳晚报 2018-06-26 11:41 大字

本报讯(记者伍玲通讯员刘亚川)付“定金”长达半年后,周某想买的树一直不拉走,卖家张某急了,转手卖了其他人。两人就此大打出手,连派出所都出警仍未达成和解。近日,该买卖合同纠纷在什邡市司法局洛水司法所的调解下,顺利解决。

6月的一天,周某、张某求助到司法所。经司法人员了解,买家周某2017年8月与卖家张某口头约定,以1.4万元在张某处选购直径20厘米左右的树木20棵。后周某先行付款1万,并运走树木2棵,但未约定剩余18棵树木运走的时间。卖家张某就此多次催促,周某屡屡以“过一段时间就来”敷衍。时至2018年3月,焦急的张某将部分树木出售给他人。周某得知后,认为张某出售他人的树木是自己先期预订的,便带人阻拦张某与他人交易。双方就此发生争执,进而演变成暴力冲突。

买家周某认为,自己已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在自己还未运走口头约定的剩余18棵树之前,张某向他人出售树木的行为违反了他们之间的口头约定,要求张某退还18棵树木的购树款8千元。卖家张某则表示,自己已多次催促周某履约,属于已正当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周某一直拖延不运走其他树木的行为反而影响了自己新一季的栽种计划,若周某要解除买卖合同,要补偿自己3千元,只退款5千元,若要继续履约也有符合约定条件的树木供其选择。

经调解员仔细了解、分析,双方的口头约定只明确了树的直径尺寸,未具体挑选、指定树木,属于购买“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建议双方友好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买家周某坚称此事已闹僵,必须要解除买卖合同。考虑双方情况,调解员分别指出了当事双方的不当之处,最终促成双方互让互谅,和平解除合同,卖家张某退还18棵树木的购树款8千元,且不再要求周某补偿损失。双方当场签字履约,一场跨时两个多月的合同纠纷得到解决。

本报讯(记者伍玲通讯员刘亚川)付“定金”长达半年后,周某想买的树一直不拉走,卖家张某急了,转手卖了其他人。两人就此大打出手,连派出所都出警仍未达成和解。近日,该买卖合同纠纷在什邡市司法局洛水司法所的调解下,顺利解决。

6月的一天,周某、张某求助到司法所。经司法人员了解,买家周某2017年8月与卖家张某口头约定,以1.4万元在张某处选购直径20厘米左右的树木20棵。后周某先行付款1万,并运走树木2棵,但未约定剩余18棵树木运走的时间。卖家张某就此多次催促,周某屡屡以“过一段时间就来”敷衍。时至2018年3月,焦急的张某将部分树木出售给他人。周某得知后,认为张某出售他人的树木是自己先期预订的,便带人阻拦张某与他人交易。双方就此发生争执,进而演变成暴力冲突。

买家周某认为,自己已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在自己还未运走口头约定的剩余18棵树之前,张某向他人出售树木的行为违反了他们之间的口头约定,要求张某退还18棵树木的购树款8千元。卖家张某则表示,自己已多次催促周某履约,属于已正当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周某一直拖延不运走其他树木的行为反而影响了自己新一季的栽种计划,若周某要解除买卖合同,要补偿自己3千元,只退款5千元,若要继续履约也有符合约定条件的树木供其选择。

经调解员仔细了解、分析,双方的口头约定只明确了树的直径尺寸,未具体挑选、指定树木,属于购买“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建议双方友好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买家周某坚称此事已闹僵,必须要解除买卖合同。考虑双方情况,调解员分别指出了当事双方的不当之处,最终促成双方互让互谅,和平解除合同,卖家张某退还18棵树木的购树款8千元,且不再要求周某补偿损失。双方当场签字履约,一场跨时两个多月的合同纠纷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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