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点餐”收集个人信息合法吗? 消费者有权说“不”!
消费者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扫码点餐”时,餐厅擅自提取以上信息是否违法?且听法官为你解答。
案情回顾:
顾客被要求扫码点餐
罗某到市区某火锅店就餐,火锅店服务员告知:必须“关注”火锅店的微信公众号才能点餐,否则无法提供服务。罗某提出用纸质菜单点餐,被服务员拒绝。
为使服务继续,服务员未经同意使用罗某手机关注了该餐厅的微信公众号操作点餐。本次扫码点餐的流程为:打开微信,进入“德阳×××火锅”→点“关注”→进入的页面显示“德阳×××火锅申请获得:你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页面显示“拒绝”“允许”选项→点“允许”后才能点餐。
罗某认为,该火锅店收集个人信息,此行为既不合法、也不正当、更无必要,侵犯了原告个人信息,故诉至旌阳区法院,要求火锅店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该火锅店认为,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属于网络化名,没有侵害个人信息的风险。
法院判决:
火锅店停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到火锅店就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火锅店强制授权收集罗某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违反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法律规定,侵犯了罗某的个人信息。
旌阳区法院判决:餐厅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获取罗某的个人信息。
法官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指出:个人信息的界定实际上有两条路径,一为“识别”,二为“关联”。
识别路径是从信息到个人,即通过相关信息能够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本案中被告餐厅提取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即使将几种信息结合在一起,除与原告有特定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无法识别出特定自然人。此时,该信息并非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关联路径是从个人到信息,即已知既定个人,知晓“关于”该个人的进一步信息;能够关联到特定个人的信息不以特殊性为前提,其作用是丰富既定个人既有的人格图像,使他人知晓更多关于该个人的情况。原告在被告处用餐,用微信扫码,原告为已知既定个人,餐厅通过提取信息,知晓了原告的微信号、昵称、地区等信息,该信息为原告个人信息,依法应予保护。
本案中,消费者本人在现场,扫码点餐提取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属于关联路径识别了个人信息,是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应予保护。
法官简介
彭诗文,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通讯员杨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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