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交通事故敲警钟 交警部门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

德阳日报 2021-10-20 19:29 大字

(记者肖盛雄)记者近日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10月1日凌晨2时许,驾驶员杨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市区岷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至吾悦广场地段时,与路中清除渣土的袁某发生碰撞,造成袁某重伤,经德阳经开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经现场勘察、调查事故原因时发现,小型客车驾驶人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段疏于对前方道路的观察,未保持安全行车速度及有效避让措施;死者袁某在道路上清理渣土时,未穿着夜间反光防护服,未在施工区域设置夜间作业警示标志。目前,该事故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了解,此前,同在吾悦广场地段也发生了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3月5日8时18分许,驾驶人曾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商砼车)沿市区岷山路由南至北方向行驶,当行至吾悦广场三标段无名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岷山路同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吴某重伤,经德阳经开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经现场勘察、调查事故原因发现,曾某驾驶的川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商砼车)存在安全隐患(一轴上的轮胎花纹不同),且还存在超载运输;曾某驾车至事故地段对道路路面及周边情况未作细致观察,违反操作规程,未发现右侧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致使右转弯时与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碾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曾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吴某无事故责任。

交警部门表示,将约谈相关企业,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超载,不酒后驾车,不闯红灯,不开“英雄车”“赌气车”“霸王车”,不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开文明车、行文明路、做文明人;施工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夜间作业时,要按规定采取相关防护措施,穿着反光防护服,设置好夜间作业警示标志,最大限度地管控安全风险,避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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