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心外公索要“带孙费”

老年生活报 2021-03-31 09:13 大字

2016年,伴随着外孙女的出生,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四川德阳市旌阳区李大爷眼前:女婿小刘长期在外地工作,女儿小李一个人照顾孩子忙不过来。为了女儿的幸福,60多岁的李大爷咬咬牙,决定与老伴放弃安逸的退休生活,全心全意照顾外孙女。

除了承担外孙女的日常开销和医疗费用,李大爷还付出了不少心力,用他的话说是 “捧在手里怕落,含在嘴里怕化”。但随后发生的事,却让他寒了心。

“他没有担起一个父亲的责任,没有给娃娃买过一块糖、一件衣服、一个玩具,更没给过一分钱的生活费。 ”李大爷说,小刘不但不感激自己对孩子的照顾,还理直气壮地认为他们带外孙女是应该的。

长时间积累的家庭矛盾爆发在2019年10月,小刘向法院起诉,要与小李离婚。

诉讼过程中,小李请求将李大爷垫支的费用列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刘予以承担,其中就包括“带孙费”。因各种原因,法官建议,可另行主张李大爷垫付的费用。在离婚判决书中,法院明确该笔费用由李大爷垫支。

2021年3月3日上午,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女儿小李和前女婿小刘告上了法庭,旌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李大爷认为,法律规定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而非外祖父母,所以自己照顾外孙女的所有花费应由小李、小刘支付。为此,李大爷向法院主张:要求小李、小刘两人支付外孙女出生以来自己垫付的医疗和生活费8万余元;支付自己照顾外孙女所产生的 “带孙费”4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对照民法典相关条例,向当事人做了详细的释法工作。法官解释,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 “该案属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李大爷所负担的照顾外孙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小李和小刘承担。 ”

解“法结”的同时,旌阳区法院更注重解“心结”。承办法官反复、耐心地做沟通工作,唤醒当事人对家人付出的重视和感恩。经法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刘及小李向李大爷支付10万元。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带孙费”从法律意义上讲,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范畴,《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无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与适当补偿。 ”

法官进一步解释道,“带孙费”应当是指祖辈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是明确接受子女委托的情况下,因照顾孙辈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当然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不能一概而论,具体个案情况及证据不一致,认定也就有所不同。 夏菲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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