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门诊政策调整 特殊病种增加至 57种乙、丙类特殊病种费用取消报销比例限制
本报讯(记者徐皓)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德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实施。调整后,特殊病种范围、保障范围待遇标准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
据悉,此次调整将特殊疾病病种由原来的48种(类)增加到57种(类)。其中,甲类病种新增输血依赖性疾病所致的铁过载、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特发性肺纤维化、进行性延髓麻痹、肺动脉高压、C型尼曼匹克病。丁类病种新增糖尿病性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病、视网膜静脉阻塞的黄斑水肿。此外,原来的糖尿病与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合并为一个病种,与肝硬化失代偿、人工瓣膜置换术及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起被调整为乙类病种。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则调整为丁类病种。
调整后,乙、丙类特殊疾病病种费用取消报销比例限制,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乙、丙类特殊疾病病种诊疗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在支付限额内据实报销。乙类病种职工医保患者支付限额为每月200元,居民医保患者支付限额为每月100元。其中,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慢性活动性乙、丁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自身免疫性肝炎职工医保患者支付限额为每月400元,居民医保患者支付限额为每月200元。2级、3级高血压、心脏病等丙类病种职工医保患者支付限额为每月100元,居民医保患者支付限额为每月30元。
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特殊疾病的参保患者,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分别按各自病种诊疗范围审核支付,各病种待遇合并计算,但不超过规定限额。其中,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慢性活动性乙、丁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自身免疫性肝炎合并其他乙、丙类特殊疾病的,每月支付标准职工医保不超过500元,居民医保不超过250元;其他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乙、丙类特殊疾病的,每月支付标准职工医保不超过300元,居民医保不超过150元。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按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负担一次起付金额,治疗期间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65%报销。
《办法》还规定,经认定的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斑块状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中重度持续性过敏性哮喘、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参保患者使用“高值药品”治疗时发生的费用按“甲类”特殊疾病报销,使用“单行支付药品”治疗时发生的费用按单行支付药品规定支付。
据悉,自该《办法》实施以来,全市新增门诊特殊疾病享受人数3265人次,报销费用2589631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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