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阳:擅自野外用火男子被警告并处罚款

德阳晚报 2020-03-24 11:2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姚金帮)近日,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旌阳分局对左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作出处罚。

经调查,今年3月7日,来自旌阳区黄许镇的男子左某承接了某广告公司的废旧广告牌拆除任务,组织7名工作人员到东湖乡拱桥村一组“观音堂”山梁边,使用火焰切割枪拆除广告牌,跌落的火花引起废旧广告布着火,引发架下耕地杂草燃烧。经旌阳分局与当地干部群众及时扑救,最终造成耕地过火面积180余平方米。经勘查,左某等人实施火焰切割的作业点距林缘仅10米,属于区人民政府公告的森林防火区内(距林缘30米范围内),且在规定的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用火。

左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属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目前已对左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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