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的通告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德阳市公安局德阳市司法局德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德阳晚报 2020-02-12 10:00 大字

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履行如实申报义务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1月20日以后来(返)德阳市的以下人员:(一)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二)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

(三)与确诊(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已按规定采取集中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或已解除前述防控措施的人员除外。

二、申报时限

2月12日下午17:00前;2月12日以后来(返)德阳市的上述人员应于来(返)德阳市当日完成申报。

三、申报地点

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四、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单位采取的登记调查等有关措施,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隐瞒、缓报、谎报相关情况,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同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未按要求申报的人员,请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委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德阳市公安局德阳市司法局德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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