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聚众斗殴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获刑

德阳晚报 2020-01-10 10:19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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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旌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某为首的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纠集者张某某获刑14年,其余成员分别获刑1年6个月到8年6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某纠集罗某、古某、尹某、刘某某、尹某某、夏某某、刘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6年6月28日,张某某以帮他人出头为由,邀约罗某、古某、郑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在逃)等人强行控制住被害人苟某某,并对其实施殴打、恐吓等行为,威胁苟某某拿钱解决问题。苟某某被迫从ATM机中提取现金1万元交给张某某后才得以离开。经鉴定,苟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7年12月的一天,因朋友就餐时与邻桌发生摩擦,张某某得知后便邀约尹某、姜某(在逃)等人前往现场。张某某与被害方谭某某发生争执后,向对方扔啤酒瓶,随即双方互扔啤酒瓶发生打斗,张某某、尹某、姜某殴打谭某某,张某某用军刺将谭某某手臂刺伤,经鉴定,谭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8年1月2日,张某某和刘某某经共谋后,以帮舒某还钱的名义约张某、程某带舒某到旌阳区天元镇见面。当日19时许,张某、程某与舒某到达茶楼后,张某某安排在茶楼外的等候的刘某、尹某、古某、罗某、夏某某、尹某某等人进入包间对张某、程某实施殴打。程某逃跑中,被刀捅刺和殴打。张某被一帮人用皮鞭轮流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程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6日,尹某某因朋友与洗浴中心消费纠纷,与王某、廖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喻某等人(以上均另案处理)前往该洗浴中心,对该中心工作人员实施殴打、恐吓等行为,造成郑某某、覃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依据8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0.8万元;被告人古某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0.5万元;被告人尹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被告人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报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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