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新车”居然是辆展车》追踪 重审判定4S店不构成欺诈“退一赔三”改为赔款3万

德阳晚报 2020-01-03 08:45 大字

自从发现买的是展车后,彭先生就一直未使用过。

两年前,买了一辆新车后发现是辆展车,市民彭先生一怒之下将4S店告上法庭(本报曾作报道)。该案经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结果从“退一赔三”变成赔款3万元,这让彭先生感到无法接受。

买新车却是辆“展车”

法院一审判决“退一赔三”

2017年12月,市民彭先生在二重万路东风雪铁龙4S店按揭购买了一辆裸车价16万多元的白色SUV,缴纳购置税后发现该车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与自己要求的出厂日期2017年11月24日不符。他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这辆车出库后一直作为展车在4S店展出,车内有污迹和划痕。彭先生认为受到了欺诈,要求4S店赔偿。多次调解未果后,彭先生于2018年6月向旌阳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要求彭先生向被告二重万路运业有限公司返还所购车辆,被告赔偿彭先生购车损失及三倍赔偿共计634335.61元。

2019年3月7日,四川省消委会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消委会认为,按照约定俗成的理解,“新车”应该是车辆保持出厂状态,在消费者提车前不应该以任何形式投入使用。4S店主观上存在隐瞒车辆出厂时间及作为展车展示的意图,客观上做出了故意隐瞒不告知而进行交车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重审判定4S店不构成欺诈

记者了解到,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二重万路运业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8年12月29日给出民事裁定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16日,旌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作出判决。根据判决书,法院认定了原、被告约定预定2017年11月24日后出厂的车辆,及涉案车辆停放于被告4S店展厅是展车的事实,但对“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这一问题,法院作出了与一审不同的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的当日下午向原告交付了车辆合格证,合格证上明确载明了车辆的制造日期、发证日期,被告已履行告知义务,原告接受车辆并为案涉车辆购买保险、上户的行为表明对此并无异议,被告对车辆生产日期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案涉车辆在交付前并未被他人实质性使用过,也不存在明显的外观、性能瑕疵而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原告既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隐瞒案涉车辆为展车的主观故意,又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车辆给原告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甚至造成实质伤害的情形,被告尚不构成欺诈。但被告在向原告交付车辆时,未如实告知所交付车辆为展车,作为大宗消费产品,会对普通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产生一定影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原、被告履行合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兼顾对消费者消费心理的保护及对经营者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引导,判定被告向原告赔偿30000元,并驳回原告提出的撤销与被告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三倍购车款等诉讼请求。

前后经历了两年时间,如今的判决结果让彭先生难以接受,他表示将继续上诉。

本报记者周玉琴

图据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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