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没还钱担保“过期”不担责

德阳晚报 2019-10-31 09:23 大字

两年前,新某公司向金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由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某作担保。到期后,新某公司未还款,金某公司无法举证其在保证期间曾要求过保证人涂某承担保证责任,旌阳区法院判处涂某保证责任免除。

2017年10月20日,金某公司、新某公司以及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金某公司临时借款200万元给新某公司使用,还款日期2018年10月20日,当新某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由新某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保证人涂某承担归还到期本息的全部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新某公司未如期还款。直到今年8月,金某公司将新某公司、涂某起诉至旌阳区法院,要求新某公司支付本息,涂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借款协议》对于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约定不明确,所以涂某的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协议》对于保证期间也未约定,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涂某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金某公司无法提供在此期间曾要求涂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现金某公司要求涂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因金某公司无法举证其在保证期间曾要求过保证人涂某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涂某保证责任免除,仅支持了金某公司要求新某公司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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