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诚信“买单” 被执行人提供虚假住址被罚3000元
(记者叶斌)近日,旌阳区法院在执行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高某某谎称住址,被旌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处罚3000元。
高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经旌阳区法院一审、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由高某某向唐某某支付179800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拨打高某某电话要求其报告财产情况和住址,高某某称自己住在弟弟家宜宾市某小区X幢12楼5号,执行法官赴宜宾到该小区时发现,该幢只有11楼,每层只有4户,并无12楼5号。
执行法官到当地派出所查找到高某某弟弟户籍信息,根据户籍信息找到高某某的真实住址,但高某某并未在家。掌握该情况后,执行法官责令高某某限期到法院处理该案,否则将以涉嫌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3000元的决定。日前,高某某已接受该处罚,缴纳3000元罚款,如实向法院报告了自身财产状况。
民事诉讼法及诉讼法解释规定,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虚假申报财产的,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的处罚。旌阳区法院认为,如实报告住址是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必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掌握其财产状况的必要前提,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罚当其过,根据被执行人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情节,旌阳区法院遂做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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