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被判刑
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牛某为了帮助不符合注册条件的车辆和人员注册“滴滴”公司的账号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群认识了范某(已判决),向范某提出查询人员及车辆信息的条件和要求,并支付相应报酬。范某联系公安机关内部警务辅助人员王某某等人(已判决)利用公安系统内网查询,通过拍照获取人车的信息后将照片以每张5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发送给牛某。
牛某将从范某处购买的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照片以每张6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其他人员。后查实,牛某在上述期间通过微信多次向范某转账共计约人民币33708元用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40449元。牛某在一审判决前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向他人出售,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40449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牛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最终对牛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
法官说案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那么,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这些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等。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公民个人信息承载着人格尊严、隐私利益、安全利益等多元化的法律利益,是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窥探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更不得将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发财致富的工具。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罚金刑的适用规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彰显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严惩立场,以有效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处于高发态势。特别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要将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等个人信息随意泄露给他人;妥善处置快递面单、车票等含有个人信息的单据;收到短信、聊天软件发来的不明链接,不要轻易点击等,以有效预防个人信息泄露引发次生犯罪。
法官简介
张克军,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黄许法庭庭长
通讯员李京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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