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开发商“赔了夫人又折兵”
广汉的薛某在德阳市区购入一套商品房,交了首付后,直到两年后也未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此,薛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旌阳区法院,但开发商却称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房屋还出现了新的买受人。
薛某介绍称,2016年11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德阳市区某楼盘一处房屋,合同约定购买总价为28万余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贷款按揭。开发商以代办贷款手续的名义将合同原件收回。当天,他支付了8万余元首付。办理贷款按揭时,开发商一直拒绝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无法就该房屋办理按揭贷款。薛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履行合同遭拒。后经查询发现,开发商又将案涉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在房管局进行了网签备案。
薛某向旌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他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对此,开发商称与薛某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称,在开发某楼盘项目时出现资金紧缺,遂与某商务有限公司商量,找到薛某合作,开发商通过某商务公司将首付款汇给薛某,薛某又汇给开发商,制造出房屋买卖的假象,薛某未向开发商支付过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另售他人,其实质是一房二卖。依据有关规定,开发商应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薛某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同时开发商向薛某返还购房款88000元、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88000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7000元并支付利息。
本报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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