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解读问答(九)

德阳晚报 2019-06-06 01:02 大字

16、如果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首次物业查验怎么办?

根据《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建设单位未进行首次物业承接查验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交付使用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7、首次物业承接查验的资料如何移交?

根据《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建设单位移交资料、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相关资料建档保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1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拒绝退出或办理交接工作?

根据《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期满未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拒绝退出,必须履行交接义务,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查验,并办理交接工作。

本报记者刘俊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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