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阳:公安机关取证不全面检察机关提建议

德阳晚报 2018-12-07 10:39 大字

昨(6)日,记者从旌阳区检察院获悉,日前,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发现区公安局在原案补充侦查中存在取证不全面的情况,随即依法向区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侦查职能,促进司法公正。

据介绍,在此案中,王某某系许某某诈骗案被害人,因其认为法院判决认定的诈骗金额过低,向该院申诉。该院经复查发现,在原案审查起诉阶段,原案承办人认为款项用途尚未查清,就王某某与许某某之间的关系、生活花费情况、许某某购置车辆及使用的情况向侦查机关发出了书面的补充侦查文书要求进行补充侦查。经2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仅补充了购买车辆按揭款及缴纳购置税的证据。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该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就部分已经查清且符合起诉条件的事实提起公诉,法院在起诉书所指控的范围内进行判决。

为集思广益,找准问题关键,旌阳区检察院控申科提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官讨论后发现侦察机关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且该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为此,该院立即向区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此类退查案件进行全面补查搜集证据。

“区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采纳了我院的检察建议并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回复了书面整改意见,要求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提高执法水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规范刑事侦查工作,客观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该院检察官说。

本报记者曾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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