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也有人性化元素 被执行人产子刚出院法院延期腾退房屋一个月

德阳晚报 2018-12-04 10:02 大字

“刘某某,鉴于你是剖腹产刚出院几天时间,法院决定延期一月,一月后仍将强制执行!”11月23日上午,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出于保护妇女儿童和人文关怀的考虑,旌阳区法院决定人性化执法、延期一个月后再强制执行腾退房屋。

原来,2011年6月9日,黄某某与案外人金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金某某从黄某某处借款5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9日起至9月8日止,并约定借款担保方式为房地产抵押担保。同日,黄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金某某与黄某某《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刘某某愿意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德阳市区洋河街的一处房地产,担保期至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之后,抵押物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黄某某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2012年5月3日,黄某某因借贷纠纷将金某某、刘某某诉至旌阳区法院,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金某某偿还黄某某借款530000元、支付律师费31500元,共计561500元,于2012年10月1日前付清。事后金某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5月29日黄某某向旌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担保物权。

刘某某与金某某于2009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6日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位于洋河街的住房归刘某某所有,婚内所欠债务均由金某某负责偿还。

据法院执行员唐万兴介绍,黄某某与刘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判决,黄某某对处置已设定抵押的刘某某名下的房产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31500元、诉讼费4685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刘某某因不服一审判决,之后上述、申述、抗诉,均维持原判结果。至此以后,执行法官再也没见到刘某某本人,也联系不上刘某某。

今年11月23日上午,在公证处的全程监督下,旌阳区法院来到刘某某位于市区洋河街的房屋开展强制执行工作。刘某某自称刚经历剖腹产,出院才几天时间,身体状况不佳,拒绝配合腾退房屋。

“在长达两年的执行当中,刘某某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法院通过各种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她。考虑到产妇出院刚几天行动不便,出于保护妇女儿童和人文关怀角度,决定延期一个月执行。”旌阳区法院执行庭庭长肖忠炜说道。

本报记者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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