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产子刚出院 法院人性化执法 腾退房屋延期一月

德阳日报 2018-11-30 09:53 大字

(记者肖盛雄)“刘某某,鉴于你是剖腹产刚出院几天时间,法院决定延期一月,一月后仍将强制执行!”11月23日上午,旌阳区法院执行法官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中,鉴于刘某某剖腹产未出月子,出于保护妇女儿童和人文关怀的考虑,旌阳区法院决定人性化执法、延期一个月后再强制执行腾退房屋。

原来,2011年6月9日,黄某某与案外人金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金某某从黄某某处借款5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1年9月8日止,并约定借款担保方式为房地产抵押担保。同日,黄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金某某与黄某某在2011年6月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刘某某愿意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德阳市区洋河街的一处房地产,担保期至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之后,抵押物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黄某某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2012年5月3日,黄某某因借贷纠纷将金某某、刘某某诉至旌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金某某偿还黄某某借款530000元、支付律师费31500元,共计561500元,于2012年10月1日前付清。事后金某某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3年5月29日黄某某向旌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担保物权。

刘某某与金某某于2009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6日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其中约定位于洋河街的这套住房归刘某某所有,婚内所欠债务均由金某某负责偿还。

据旌阳区法院执行员唐万兴介绍,黄某某与刘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判决,黄某某对处置已设定抵押的刘某某名下的房产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31500元、诉讼费4685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刘某某因不服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之后上述、申述、抗诉,均维持原判结果。

至此以后,执行法官再也没见到刘某某本人,也联系不上刘某某。

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11月23日上午,在公证处的全程监督下,旌阳区法院来到刘某某位于市区洋河街的房屋开展强制执行工作。刘某某及其现任老公、母亲十分抗拒。且刘某某自称刚经历剖腹产,出院才几天时间,身体状况不佳,拒绝配合腾退房屋。

“在长达两年的执行当中,刘某某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法院通过各种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她。考虑到产妇出院刚几天行动不便,出于保护妇女儿童和人文关怀角度,决定延期一个月执行。”旌阳区法院执行庭庭长肖忠炜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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