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高了?起诉物业多收30多万元电费 超市老板一审被驳回

德阳晚报 2018-10-18 09:28 大字

2015年,市民陶波租用了市区港湾丽景一间4000多平米的铺面经营超市。自经营开始,陶波便发现小区物业公司电费代收代缴标准存在问题,他认为两年多的时间,物业公司多收取电费近36万元。小区物业对此不认可。协商解决无果后,陶波起诉小区物业公司不当得利(本报曾连续报道)。今年6月18日,旌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陶波未举证证明不当得利,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这是记者日前了解到的。

陶波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是,超市方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除了每月缴纳1500元物业费外,物业公司还按照1.49元的价格收取超市电费。而他计算的平均单价为0.74元/度至0.92/度不等。省发改委公布一般工商业用电为0.75元/度,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电费却是1.49元/度。他认为,物业公司无法律依据多收取近35.99万元,多收取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被告德阳阳光物业公司方辩称,向超市方收取的电费,是用电综合电费,该费用包括小区设备房照明用电、设施设备运行用电、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材料、人工费、代收代转特约服务费等公摊部分,按照1.49元的单价收取不存在不当得利。关于收费标准,物业合同约定了用电损耗、消防维保、设备运行等费用支出应当向业主分摊,供电、物价部门均认可。

法院在审理过程调查,目前德阳市区大部分物业收取的商业电价在1.5元左右,相关部门亦认可具体分摊之后收取综合电费的这一说法,但无具体标准。今年6月18日,旌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35.99万元构成不当得利,驳回陶波的诉讼请求。陶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综合用电费用与现行法律相悖,综合用电未查明,与事实不符合。

另据陶波介绍,2018年7月开始,港湾丽景小区商家成立“代收代缴小组”开始轮流代收代缴电费,电费在0.82—0.90元/度之间。“与此前相比价格差太大了。”陶波介绍,这些费用还包括二次供水、消防、路灯、小区设备照明用电、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用电。

目前,该案进入二审阶段。

本报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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