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行窃 男子良心难安自首

绵阳晚报 2018-08-27 08:38 大字

有大学本科文凭不好好找工作,竟跟人结伙干起了偷盗。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男子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陈瑜记者王望实习记者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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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伙同他人入室盗窃

吴某生于1985年,德阳市旌阳区人,大学本科学历,但因好吃懒做长久无业。2017年9月,吴某受周某邀约一起实施盗窃,并选择在绵阳作案。9月23日,吴某开车搭载周某来到绵阳高新区,两人分工合作,由吴某负责开车和接应,周某进入高新区双碑中街某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家里,将一部平板电脑以及两百余元零钱盗走。尔后,吴某驾车协助周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358元。

作案后的吴某良心难安,于2017年12月7日选择了主动到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自首,并交代了作案过程。2018年1月19日,吴某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元。

吴某投案自首的第二天,民警在德阳市旌阳区将周某抓获。经审理查明,周某系累犯:1999年11月8日,周某因盗窃被德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02年8月1日被德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5年1月31日被罗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24日被罗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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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当庭基本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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