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七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通告如下。
一、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
三、积极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四、违反本通告,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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