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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月施行 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限额 40万元

德阳晚报 2018-01-12 11:07 大字

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资料图片

本报讯(记者曾啟秀)记者近日从市医保局获悉,《德阳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从本月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值得关注的是,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40万元。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是为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医疗保障需要,由政府引导、居民自愿参加而建立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城乡居民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

据介绍,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参保患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费用,以及在门诊治疗甲类、丁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和超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负担的费用,纳入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报销金额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报销金额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按50%比例报销。但使用乙类药品、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卫生材料发生的个人先行负担费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以及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药品、检查、治疗和卫生材料、服务设施费用等情况不纳入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40万元。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未提出待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保患者跨年度住院的,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赔付参保年度的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可分2个年度分别申报赔付,也可在出院后一次性申报赔付。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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